今天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新的修订草案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
按照新修订草案的规定,今后,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烟草制品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
原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作了进一步限制。在审议和征求意见时,对于烟草广告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应当完全禁止烟草广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修订草案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论证,不宜完全禁止。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将有关规定修改为:一是,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讯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二是,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橱窗烟草广告;三是,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四是,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五是,经国务院工行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利于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害等用于,并应当显著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药品禁用代言人名义推荐证明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四类商品和服务的推荐和证明对象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缩小。
原修订草案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上述商品和服务,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且功效因人而异,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过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十周岁以下儿童禁止作代言人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议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广告活动作出相应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增加对未成年人发布广告的内容准则的规定。新修订草案除了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作广告代言人之外,还规定,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电视台广告时长应当明显提示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作了严格规范,强化了责任。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影响力巨大,应对其发布广告的行为进一步严格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新修订草案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时长作出明显提示。修订草案还强化了大众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的,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有关部门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结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广告发布业务。
新修订草案还对媒介发布公益广告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
网页弹窗广告须确保一键关闭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网络广告的规定更有针对性。
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单位提出,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等问题较为突出,建议加强对网络广告行为的规范。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增加了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本法关于管理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广告代言人须为虚假广告埋单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惩处力度。
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广告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经济秩序,建议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明确了三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布虚假广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规定,对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予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给与行政处罚。三是明确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监管部门不作为将被问究责任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强化了广告监管部门的责任,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实行问责。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确保消费者权益,法律应明确广告监管部门的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增加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广告内容禁用军旗军徽和军歌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旗、军徽、军歌。
原修订草案对广告中不得含有的内容作了列举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为了维护军队标志的尊严,同时避免误导消费者,应当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军旗、军徽、军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作出上述规定。
费用不再是商业广告定义要素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广告定义进行了修改,是否承担费用不再作为本法规定的商业广告要素。
原修订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单位提出,这一条实际上是关于本法调整范围固定,现在的写法不够严谨;有的建议删除“承担费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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