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竟然成了眼镜的品牌,这究竟是否合法?11月23日,南宁市中华路上一家眼镜城在电子屏上打出促销广告,过路市民惊讶发现,其中一款眼镜品牌竟然是“警察”牌。
23日,根据市民爆料,记者来到中华路的京杭国际眼镜批发城,发现商城大门电子屏正在滚动播出一则促销广告。广告罗列了雷朋、古驰、宝姿等十多款知名眼镜品牌,其中就包括“警察”这个牌子。
走进商城,记者找到了“警察”眼镜专柜,果然,该品牌墨镜的价格标签上清楚写有“警察太阳镜,售价3080元”等字样。商城一名经理介绍,“警察”的确是眼镜品牌,是意大利的牌子,属于比较高端的品牌,价格不菲。因为注册商标是英文“POLICE”,所以把它翻译成了“警察”。
记者通过网络查询了解到,“POLICE”的确是意大利的眼镜品牌,但这样的一个洋品牌进入国内是否可以直接翻译为“警察”呢?
南宁市工商局商广科周科长告诉记者,“警察”是国家机构中特殊职务的专用名词,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是不能用于商标注册的。可能是该品牌在进入国内时,使用了不规范或不准确的表述,她建议记者去中国商标网查询。
记者随后采访了中国商标网官方网站的一名工作人员,他帮助记者查询了“POLICE”的商标注册情况后告诉记者,“POLICE”商标属于意大利瑞歌公司及意大利德力高公司共同持有,商标名是字母大写,该产品并没有注册中文商标。
这位工作人员提到,“POLICE”在商标注册时已特别注明这个字母组合“并无任何含义”,它也不是一个英文单词。因此,将这一商标名称理解为英文单词是错误的,将它直译为“警察”更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在广告中只要出现汉字“警察”字样,就应视作将“警察”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这样做有“夸大宣传或有其他不良影响”之嫌,显然是不规范的。由于“POLICE”意译的特殊性,可将该商标音译为“波利斯”等名字,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哪些标志和文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