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标”曾忽悠一时,其谎言被国家有关部门揭穿。随着互联网作用的日益发挥,“电子商标”又现身了。工商部门提醒企业提高警惕,莫被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忽悠。
6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生意不久的企业负责人唐先生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互联网络认证注册服务机构”,唐先生的企业现在被人恶意注册了“电子商标”, 这将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形象商誉带来不利影响。
唐先生一听急了,询问如何才能阻止别人恶意注册。对方表示,如果唐先生希望保留自己的“电子商标”,阻止他人恶意抢注,可以委托该服务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只需交纳注册手续费用即可,收费标准是每年500元。否则,视为放弃该“电子商标”使用权,此后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电子商标”是一个什么概念?放弃这个“电子商标”的使用权,到底会对企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唐先生觉得此事很蹊跷,随即向同行询问,竟然得知有几家企业也接到了同样内容的电话,有企业正准备花钱请这个认证服务机构代为注册呢。唐先生和几个同行感到疑惑,有人甚至认为这是行政机关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他们变相勒索。
“ 其实‘电子商标’子虚乌有,企业可以不予理会。”临桂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明确告知唐先生等人。执法人员说,《商标法》中并没有“电子商标”的概念,“电子商标”的说法于法无据,所谓的“放弃电子商标使用权”也是无中生有,这些都是那些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招揽生意设计出来的骗局。早在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明确表示,互联网络认证注册服务机构忽悠企业注册“电子商标”是违法行为,并配合互联网络监管部门对此行为进行了整顿。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合法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可以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使用,也可以在网络空间使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因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没有受理审核“电子商标”注册申请的职能。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人利用“电子商标”概念作误导他人的宣传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工商执法人员分析认为,此次“电子商标”忽悠事件再次出现,是针对工商注册登记改革而来的。工商执法人员在提醒企业提高警惕,莫被个别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忽悠的同时,建议企业在注册域名建立网站时,应尽量使用与其字号、商标相同的域名,没有注册互联网域名的应及时进行注册。对于已经注册互联网域名的公司来说,除非有业务开拓等商业上的考虑,否则没有必要注册多个不同类型的或近似的域名。如果他人恶意注册与自己公司名称、商号、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的网络域名,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