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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商品广告

发布时间:2014-05-06   浏览次数:1002

5月1日施行的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不能用于商品广告。记者近几日走访发现,不管是拥有驰名商标的生产企业、销售驰名商标产品的商家,还是购买驰名商标产品的消费者,均反应平淡。

据介绍,目前,我市共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02件。为了推广品牌、扩大销量,驰名商标拥有者通常会在商品包装上标明“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在解放碑周边的新世纪、重百、永辉和重客隆多家超市,有友泡椒凤爪、天友牛奶等重庆产中国驰名商标产品,包装盒上已经见不到“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但江津白酒、诗仙太白仍有该字样。市工商局宣教处人士解释说,按照规定,5月1日后新进入流通(包括已经出货,正在运输途中)领域的商品执行新规,但此前已经进入商超的商品,仍然可以使用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包装,直至销售完毕。大部分营业员对《商标法》新规并不知晓,但她们均表示“这些商品本身都有一定知名度,消费群体较为固定,标不标‘驰名商标’并没多大影响”。大多数消费者也没有对新规在意。一位消费者表示,选择品牌,更在乎的是品质、售后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