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在兰州市中院的法庭上,西安商人杨峰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合同诈骗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8万元。
用化名开起公司
昆仑润滑油的品牌影响早已深入人心。杨峰正是看上这点,屡屡委托他人制造假昆仑。证据显示,年近五旬的杨峰在被捕前常年从事石油化工产品的经营销售工作,不仅有自己的公司,还与兰州石油化工公司润滑脂厂有业务往来。为了不让他人查实自己的相关信息,杨峰在对外承接业务时化名“杨丰”。
2008年,杨峰在陕西注册了一家石油化工产品的经营销售公司,但由于未年检,公司无法继续运营。之后,他来到兰州,借用亲戚的身份证开办了天利石化公司。凭借自己与兰州石油化工公司的生意关系,杨峰想到利用“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尽快敛财。他首先使用化名在互联网注册虚假网站,发布委托信息,接着私自刻制兰州石油化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然后开始了行骗生意。
傍“昆仑”制假售假
2009年12月至2010年10月,杨峰先后多次盗用兰州石油化工公司名义,委托上海、北京、杭州等地多家公司,制造昆仑商标的防伪标识和带有防伪标识的润滑油双色钢桶,而后倒卖标识和包装牟利。他还用兰州石油化工公司的名义,与无锡市一润滑油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由杨峰提供包装物及商标,委托无锡润滑油公司为其加工昆仑润滑油。
杨峰还盗用兰州石油化工公司的名义对外收取商标注册费,甚至在支付货款时开具空头支票。据指控,2010年9月,杨峰与北京润滑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许可该公司生产销售昆仑润滑油,并向其收取昆仑商标注册使用费20万元。而在2011年间,杨峰在分别委托杭州、北京等公司生产销售昆仑润滑油后,竟公然向对方收取质量保证金、商标授权费等共159万元。
2010年初,杨峰与无锡一润滑油公司签订销售基础油合同,但在收到该公司支付的139万元货款后,却停止支付基础油。同年7月,在对方一再催促下,杨峰返还124万元,尚有15万元未返还。
三罪成立被判15年
市中院认为,杨峰非法注册虚假网站,编造虚假姓名,私刻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的印章,盗用该公司名义,非法制造销售昆仑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物;擅自委托他人生产销售假冒昆仑润滑油,并签订合同诈骗资金。法庭一审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罚10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罚金5万。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8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