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通讯员杜冬敏 1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例侵害“五粮液”商标权纠纷案,两家公司因侵犯他人商标权,分别被判赔偿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损失2.3万元、1.5万元。据悉,这是广西审结的首例“五粮液”商标侵权纠纷案。
2012年3月26日,来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贸公司、某茶庄进行检查,查获涉嫌假冒“五粮液”商标白酒各6瓶,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五粮液集团打假人员鉴定,被查获白酒为假冒产品。
五粮液集团认为该商家销售了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已侵犯其商标权,对公司及产品的声誉造成了重大的损失,遂起诉至来宾市中院,向两售假商家分别索赔6.3万元和12.5万元。
鉴于此案中五粮液集团损失和被告获利均无法查明,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了涉案注册商标及其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