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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教科书作品须向著作权人付稿酬

发布时间:2013-11-01   浏览次数:1207

12月1日起,教科书入选作品也要支付一定报酬。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改委联合日前公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教科书使用文字作品将需向作者支付千字300元的报酬,过世作者由其法定继承人获得稿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全国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报酬的法定收转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总干事张洪波表示,这标志着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时代终结。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教科书中使用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可不经许可事先使用,之后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种法定许可造成了版权保护的漏洞。目前,我国具有教材编写出版资质的出版社有80多家,每年出版的课本高达7.8万多种,涉及3000多位作家、摄影家和美术家。据悉,此前只有人民教育出版社主动通过文字著作协会给作者发稿费,计酬标准则按照1999年出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给予作者原创作品每千字100元的报酬。
  此外,对于公众比较关心的古诗词、文言文等作品如何计酬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至死后50年,因此对已经过世50年以上作者的作品是公开版权,不需要支付稿酬。

  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

  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音乐作品:每首300元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

  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诗词:每十行按1000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非汉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