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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特许经营:小心落入“完美合同”陷阱

发布时间:2013-06-17   浏览次数:2293

 当前,许多人怀揣着创业梦想,在面对网络、电视、报纸上林林总总的加盟商机时,往往容易被诱人的宣传广告所吸引和蒙蔽。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数量居高不下,加盟商在发现欺诈行为后,不得已选择走入司法程序,而维权效果却不甚理想。现选取四个有关合同撤销权的典型案例,希望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建议和提示。

 

  案例一:正确区分“欺诈”与“违约”

 

  山西的袁先生在某公司的网站上发现了一个童装品牌,该公司宣称自己经营的童装品牌采用韩版面料,款式新颖,质优价廉,且向经销商供货的价格在5元至60元之间。正处于创业初期的袁先生颇为心动,于是签订合同并进货。但收到货之后袁先生傻眼了,因为衣服品牌、材质以及价格均与童装公司所承诺的大相径庭。袁先生认为童装公司构成欺诈,故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童装公司退还已收货款。该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解读: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然而,在上述案件中,袁先生所述情形不属于欺诈,即双方关于货物价格、款式、品牌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关键看合同履行过程中,童装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若童装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若童装公司违约情节严重,构成根本违约行为的,那么袁先生可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此,在诉讼维权中,当事人需慎重选择请求权基础。

 

  案例二:撤销权须及时在1年内行使

 

  山东的赵先生为开设百变换面鞋加盟店,向A公司交纳了8万元加盟费。A公司承诺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赵先生提供换面鞋工厂信息、直营店信息、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但一直未予提供。期间赵先生曾多次进货。合同签订后一年半,赵先生发现A公司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的资质,继而认为A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隐瞒重要信息,存在欺诈,故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A公司退还8万元加盟费。该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法官解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作为商事主体,赵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查。但是,赵先生在未了解相关重要信息的情况下就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且亦已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形下,赵先生若仍以特许人未提供相关信息为由主张自己并不知晓欺诈行为,则显属不当。因此,赵先生与A公司签订合同之日应当为其知晓撤销事由的时间点,而其起诉时已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鉴于撤销权已消灭,赵先生的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案例三:撤销权可以自身行为放弃

 

  山东的顾先生为销售“超可爱”品牌的换面鞋,与B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B公司自称拥有“超可爱”商标专有权。但签订合同后,顾先生发现B公司实际上并未申请注册该商标。知晓此事后,顾先生与B公司多次交涉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赠送150双鞋作为补偿,并明确约定这是对之前所有问题的一个完整解决。后顾先生与B公司合作并不愉快,遂以B公司提供商标虚假信息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该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解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据此,当事人放弃撤销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放弃,可以是口头明确表示,也可以是书面明确表示,此为典型的权利处分方式。另一种是默示放弃,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比如本案例中顾先生与B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的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

 

  案例四:合同撤销后,主张损失赔偿应提供相应证据

 

  湖北的张先生与C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签订后不久,张先生发现C公司隐瞒了其特许经营资源的重要信息,于是主张撤销合同,要求C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其为履行加盟合同而产生的门店房租、装修费等损失。为此,张先生提交了房东李某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将商铺转租给张先生,一年租金9万元,以及两份某文具店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花费装修费1.5万元。最终,法院判令撤销加盟合同,C公司向张先生退还其已收取的加盟费,张先生向C公司返还其已收到的货物,但并未支持张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法官解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上述案件中,张先生提交的书面证明信系证人证言形式,证人未出庭,且缺少房租实际支付凭证,故法院未采信;从装修费收据的内容看,无法证明其系张先生因履行涉案协议所产生,法院亦难以采信。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时应将证据准备充分,比如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发票等。只有提交了实际支付凭证且能证明系因履行加盟协议而支出,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加盟特许经营谨防上当受骗

 

  特许经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商业发展模式。在它的支持下,可口可乐卖到了全球各个角落,麦当劳则在世界各地开设了3万余家餐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也存在极少数企业抛弃诚信经营理念,肆意利用此种模式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加盟商往往因特许人精心设计的“完美合同”而吃哑巴亏,自身利益无法得到维护。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和创业者,想要防止上当受骗,在加盟前期须做好以下几点:第一,执行“三步考察”。即,第一步要事先考察欲加盟项目的市场前景,第二步要考察特许人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第三步要考察其他加盟商的盈利情况,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力争做到“知己知彼”。第二,注意审查合同。不要被特许人公司销售人员的美好承诺和诱人的广告宣传所吸引和蒙蔽,注意仔细审查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谈妥的产品质量、产品价格、退换货政策等重要事项是否已写入合同条款,因为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书面合同是最有力的书证。第三,主动核查信息。加盟商可以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主办的“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查询相关信息,判断特许人主体资质的真伪。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企业缺乏特许人资质,往往以销售代理合同为名,行特许经营合同之实,这些企业通常宣称自己拥有商标、专利等经营资源。在对方未出示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加盟商亦可利用便捷的互联网进行查询,比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中分别输入商标名称、专利号等检索词,特许人所述是否属实一查便知。

 

(来源:人民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