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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规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检

发布时间:2013-01-08   浏览次数:151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昨日(1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发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抽检类型、机构资质、经费保障、抽检依据的标准等各个方面,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检验进行了规定。据悉,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月6日。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简爱华对《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表示,早前工商总局曾印发《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进行规范,如今上述管理办法的出炉意义重大,它使工商管理部门未来执法有章可依,并且能够规范国内食品抽样检验工作。
上述管理办法对于流通环节食品检测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表述:“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采用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采用依法备案的生产企业标准”。
简爱华称,“明确食品检测的使用标准次序,不仅使工商管理部门有标准可循,同时也使企业明白如何选用生产标准”。不过,国内食品安全标准依然存在着混乱、交叉的情况,即便是国家标准也是如此,因此未来明晰国家标准也是重点工作,如此才能真正避免企业“就低不就高”的现象。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认为,在现实中仍有很多企业没有生产标准,对于这样的企业应该如何执行抽样检验,仍是一个难题。
管理办法对抽检的各个环节也作出了规定,包括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抽检,抽样人员应对抽样结果负责等。董金狮表示,上述几条规定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选派的抽样人员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这样才能实行真正的公平监测。简爱华也表示,法规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措施避免食品经营者 “寻租”,若抽样人员与食品经营者有利益交换,那么抽检的结果将缺乏可信度。
简爱华认为,法规还应明确处罚方式和程度,即不配合抽检的食品经营者将受到何种处罚,这样才能对食品经营者有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