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企业报)香港荣华使用“荣华月饼”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利,还是涉嫌侵犯顺德荣华的“荣华”注册商标专用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给这场长达14年的商标争议一个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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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顺德荣华方面已经向香港荣华在广州、东莞等地19家经销商发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权告知函,要求相关经销商立即将涉嫌侵权“荣华月饼”产品全部从商场柜台撤下并销毁,不得销售。尽管如此,顺德荣华表示,在适当条件下,不排除跟香港荣华合作的可能。
最高法院认定“荣华月饼”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14年来,两家“荣华”商标争议备受外界关注,关于“荣华”商标权属问题系列案件,两家企业从东莞中院一路打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从国家商评委一路打到北京一中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其中涉及香港、东莞、顺德、中山、广州等多地的企业。
双方争议焦点是:香港荣华认为“荣华月饼”属于知名商标特有名称,香港荣华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有权使用“荣华月饼”。顺德荣华方面认为,顺德荣华享有国家商标局依法授予的“荣华”注册商标权利,“荣华”商标所有权属于顺德荣华,未经其授权许可,任何第三人在月饼、糕点等食品上使用“荣华”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顺德荣华方面表示,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顺德荣华作为在国内“荣华”注册商标的企业,是第30类“糕点、面包、月饼”等商品享有“荣华”、“荣华月”商标的唯一权利人。未经顺德荣华授权许可,任何人在糕点、面包、月饼等商品类别上使用“荣华”、“荣华月”标识,即构成商标侵权。这意味着两家就此问题的争论可以“尘埃落定”。
专家观点:商标注册登记制度不能挑战
粤港“荣华”商标侵权案也得到知识产权学界的极大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庭长蒋志培就表示,无论在港澳台还是内地企业的商标,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必须以具体法域内的法律为准绳。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很强,应当有这种自觉的地域保护意识,本着这样的法律原则,各类企业要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各得其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则通过苹果ipad商标纠纷案件做对比。苹果公司市值有6000多亿元,是世界第一强,但唯冠公司只是一个濒临破产的公司。由于唯冠的ipad商标是合法登记注册的,苹果公司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购买。刘春田就认为,注册登记的制度显然是不能挑战的,登记制度是稳定财产秩序的根本制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高级法官程永顺则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只是一个未注册商标,那么粤港“荣华”之前的纷争实质是“一个未注册商标和一个注册商标在打架”。对于商标的排他权益,程永顺认为并不是哪一商标大就保护谁,商标小就不保护,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商标法》是用来保护市场的,商标战打得越长,对企业的伤害就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