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制报)近年来,制假售假、仿冒名牌、搭便车等现象在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越来越严重,商标维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商标权利人进行维权主要通过司法与行政两种途径,即通过法院司法裁判维护合法权益和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两种维权模式存在各自的弊端,通过司法程序维权耗费时间长、程序繁琐、成本及风险较高,而通过行政手段维权过程中侵权行为人赔偿积极性不高,赔偿难以到位。因此,有必要构建商标保护司法行政联动机制,形成商标维权的整体合力,营造诚实守信的消费市场环境。
发挥诉调对接实效。构建商标维权司法、行政对接平台,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规范、公信力强的优势和行政调解便利、灵活的特点,实现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效对接。法院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主动邀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调解,工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全程配合法院诉前、诉中、诉后调解工作。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促成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后,应当将调解材料移交法院审查确认,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共享司法行政信息。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由法院定期将商标侵权案件审理、执行信息通报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根据法院提供信息将相关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实现“点对点”查询,并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苗头性情况向法院通报,促成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无缝”衔接,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共同开展走访调研。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走访企业了解商标权利保护、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等信息,指导企业开展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权保护等工作,提升企业品牌意识。强化矛盾纠纷化解,合力打击消费市场存在的傍名牌、搭便车等消费欺诈、消费侵权现象,定期编报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中发现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宣教活动。
发挥诉调对接实效。构建商标维权司法、行政对接平台,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程序规范、公信力强的优势和行政调解便利、灵活的特点,实现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效对接。法院在商标侵权纠纷中主动邀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调解,工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全程配合法院诉前、诉中、诉后调解工作。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促成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后,应当将调解材料移交法院审查确认,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共享司法行政信息。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由法院定期将商标侵权案件审理、执行信息通报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根据法院提供信息将相关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实现“点对点”查询,并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苗头性情况向法院通报,促成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无缝”衔接,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共同开展走访调研。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走访企业了解商标权利保护、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等信息,指导企业开展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权保护等工作,提升企业品牌意识。强化矛盾纠纷化解,合力打击消费市场存在的傍名牌、搭便车等消费欺诈、消费侵权现象,定期编报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中发现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宣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