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是由文字组成的一串有声有意的字符。商标是使用图形或文字或图形、文字的组合构成的一幅有形有色的图画。
2.企业名称是用来识别和区分企业的,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名称区分的是“人”,商标区分的是“物”。
3.企业名称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商标是人为附加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一种符号,可有可无。法律没有规定商品或服务必须使用商标。
4.企业名称在企业所在地必须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不注册就使用是违法行为。商标是自愿注册,不注册也可以使用,并不违法。
5.企业名称在企业进人市场前须登记注册,企业成立时即有名称。商标是企业进入市场后,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得到市场给予的保护,才需申请注册,是自愿履行的手续。企业成立后才可能有商标。企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是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的。
6.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但一个企业可以注册多个商标。企业名称可以变更,商标一旦注册,不能变更。《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所称“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注册事项的变更,并不是商标图形的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只要企业不提出变更,就终生有效。商标注册后有效期仅十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展注册,否则将被注销。
7.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企业名称无须申请和注册,都应受到保护;而商标必须经申请、注册后才受保护,且巴黎公约规定“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由此可见巴黎公约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是强的,对商标的保护是弱的。
8.企业名称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列为人身权,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为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因此,企业名称的权利属性有二重性。首要的是人身权属性,人身权是终生伴随人生的,从企业成立之日起即自然取得,到企业终止时消灭。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里列人知识产权,也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列为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商标的权利属性只有一个,即“产权”。产权不是伴随人生始终的,也不是自然取得的。
9.商标所有人可以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则不得出租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