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在申请过程中能不能使用,这要根据商标使用对应的主体来判定,这就要分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和商标强制注册原则。
一:属于商标自愿注册的类型,那么该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可以使用,但不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对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从这句话当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商标这是一种自愿行为。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形式审查合格,并缴纳费用后,发放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给商标申请人。商标受理通知书仅是表明商标局收到了商标申请人的申请,并未核准注册,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商标注册。在使用过程中,仍须按未商标注册使用。
这是商标审查的第一步,形式审查仅是对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商标申请文件材料一个简单核对,并不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审查。
但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在使用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二:属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类型,那么在该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就不能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商标注册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这是关于商标强制注册的特别规定。我国的商标制度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但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出于特殊的考虑,法律规定了商标强制注册这一例外。
也就是说,特定商品的商标注册,是强制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是其必尽的义务,不得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在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只有烟草专卖法规定了商标的强制注册。烟草专卖法第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因此,目前只有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是强制注册的,除此以外的其他商品,都不需要强制注册,而是根据自愿注册原则,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其自身需要,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