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和“作”
一、具体东西的制造写成“做”。如“做工”、“做衣暇”、“做作业”等。“做”连接的都是能在实际生活中感知到的具体事物。“作”则一般连接抽象的事物,如:作难、作废、作别等。
二、从感情色彩上看,“做”所连接的多数都是中性事物。如做客、做梦,都无所谓好坏。“作”所连接的事物多数是贬义的,如作恶、作弊、作假等。
三、“做”是一个“全动词”,就是说它能独立地作为一个动词,在运用中体现完整的动作童思。而“作”是“半动词”,它往往跟别的动同连起来使用,才能表达一个完整的动作意思,如:叫作、制作、作战等。
“权利”和“权力”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两者的关系:
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三、相互冲突。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