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问题,某某商标在注册之前已经被其他企业或个人已经使用了,还有一种就是有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商标。厚广小编告诉我们:商标在先使用权有几个条件: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了使用的事实;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及时,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
那究竟该怎样行使商标在先使用权呢?我们总结了以下四点:
1.在先使用权的范围
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近似于注册的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之更加有别于注册商标,应当允许并鼓励此种改变。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务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不得扩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关于这两点,在《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就有明确的规定》。
2.在先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6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与注册人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服务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便于与注册人使用的服务商标相区别”。所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防止消费者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要加上适当的标示来区分注册商标。如果不能加上适当标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
3.在先使用权的移转
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是对在先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既存状态的一种维护,如果允许在先使用权人授权或者单独转让其使用权则会破坏此种既存状态,也会改变先使用权人和商标注册人之间的竞争关系,不适当地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
4.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地域限制
《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使用人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比如你在四川注册了“XX商标”,而在广州或者其他地区你就不能使用“XX商标”。而且我们在使用该商标时最好加上标示,以防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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